法律分析:现在全面实行电子客票后,符合购买学生票条件的旅客,乘车前应到车站指定售票窗口或自动售票机办理一次本人居民身份证件与学生优惠卡的优惠资质核验手续(学生票需每学年乘车前办理一次,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学年),核验后,学生乘客就可以直接刷身份证进站。
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第十七条:发售学生票除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原则发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地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由列车长注明“×年×月×日乘××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减价优待证记载的车站是没有快车或直通车停靠的车站时,离该站最近的大站(可以超过减价优待证规定的区间)可以发售学生票。
8.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9.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边境车站。
10.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