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住宿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预订、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要求:
(一)对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二)对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平台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
(三)对住宿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住宿人员和相邻权人等的投诉;
(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短租房屋及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住宿人员、经营情况等信息,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所获取信息的安全;
(六)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用户信息保护等制度;
(七)依法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接口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信息核验未通过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房源信息发布、预订、交易服务。
第十一条(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将不符合治安标准和要求的房屋出租的,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不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处罚。
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将不符合消防标准和要求的房屋出租的,未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设施维护、未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安全隐患的,由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要求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向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未依法对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处罚。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责任)
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住宿人员,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