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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间距国家标准?

来源:www.cc3x.com   时间:2023-03-04 02:37   点击:29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建筑卫生间距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修订版),对住宅间距(也就是正面的间距)的要求是按照日照标准来确定的。

而:《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对此做了量化:当单栋塔楼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对于侧面的间距,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年版 这本书的内容具有法律效率吗?

属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说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适用强制性标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予以制止和处罚。

三、小区内居民楼与小区内主道距离在建筑设计规范里的标准距离是多少?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1、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2、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的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3、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0

4、多层 3.0 3.0 2.0

5、有出入口 ---- 5.0 2.5

6、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0 2.0 1.5。

7、多层 2.0 2.0 1.5。

8、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扩展资料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 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1、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2、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的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3、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0

4、多层 3.0 3.0 2.0

5、有出入口 ---- 5.0 2.5

6、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0 2.0 1.5。

7、多层 2.0 2.0 1.5。

8、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扩展资料: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 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的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0

多层 3.0 3.0 2.0

有出入口 ----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0 2.0 1.5

多层 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 居住道路的边缘指红线; 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5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最少的是2.5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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