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
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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