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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绿地建设用地标准?

来源:www.cc3x.com   时间:2023-01-30 07:00   点击:8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公园绿地建设用地标准?

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服务半径 0.5-1.0km G122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服务半径 0.3-0.5km 专类公园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 G131 儿童公园 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G1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 G132 动物园 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G133 植物园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G13 G134 历史名园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G135 风景名胜园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G136 游乐公园 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较好的绿地 绿化占地比例应≥ 65%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以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

二、园林绿地的基本类型及其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公园绿地 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2、生产绿地 指专为城市绿化而设的生产科研基地。

3、防护绿地 指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卫生条件而设的防护林。主要功能是改善城市的污染环境、卫生条件、通风或防风、防沙,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4、附属绿地 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

5、其他绿地 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三、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市级、旗县区级、居住区级的公园、小游园、植物园、树木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陵园及街道广场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七)行道树。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本市各旗、县、区(含镇)的绿化工作。旗、县、区(含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工作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城市市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破坏城市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本城区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园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旗、县、郊区人民政府(含镇)应根据本辖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驻旗、县、区(含镇)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并报所在旗、县、区(含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新建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

(二)城市道路绿化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河道和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宽度不低于30米;

(四)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人口人均1.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贮、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七)学校、医院、休养所、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八)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九)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陆地面积的70%,除特殊性质的公园外,一般公园建设物的占地比例为:20公顷以下的公园不得超过3%,20―50公顷的公园不得超过2%,50公顷以上的公园不得超过1%。第十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要严格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计方案,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开发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加;

(三)单位附属绿地、庭院绿地的设计和建设方案,须报所在旗、县、区(含镇)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四)其他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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