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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出差期间自费旅游(利用公务出差旅游)

来源:www.cc3x.com   时间:2022-12-17 19:00   点击:228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利用公务出差旅游

有补助的。公务出差如果坐飞机或火车大巴,可以根据不同职级的待遇酬情报销交通费和旅宿费。有的地区或单位是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不管使用什么交通工具,都可按照差旅费包干水平予以报销。如此,出差坐便车,结束后回单位报销还是可以享受出差补贴的。

2. 利用公务出差旅游违法吗

商务旅行又称公干、出差等,是旅游行业中细分出来的一个概念。

商务旅行和普通旅行的区别如下:

1.两者旅行费用支付的对象不同,商务是一般是公费旅游,普通是自己出钱。

2.两者的目的不同,商务旅行又称公干、出差等,是有工作在身;但是普通旅行是出去放松自己。

3.两者的自由度不同,商务旅行的自由度受到限制,但是普通旅游可以随心所欲。

扩展资料:

商务旅行作为一个接待城市很重要的一个指标,相对于平均一天165位游客的话,它的预算是一天260位(欧洲数据)。食宿消费通常是由企业或者别的单位公费支付,那么,个人游客则可以在购物和消遣上花费更多的钱。

旅游业通过提供游客商品和服务,可以赚取大量收入,自2011年起占到世界服务贸易的30%,总体商品和服务出口贸易的6%。同时也提供了与之相关的第三产业的就业机会。

旅游交通到20世纪早期开始有汽车,后来又有了飞机。交通的发展缩短了人们在旅途中花费的时间。欧洲大陆,最早的海水浴场为1793年开发的海利根达姆,位于波罗的海。到了20世纪中叶,地中海沿岸成为了大众旅游的热门目的地。

3. 利用公务出差旅游的案例

公务出差出租车是可以报销车票的。但必须是政府认可的正规出租车,因为这样的出租车都有正规的、能够报销的车票,所以是可以报销车票的。黑出租或者网约车一般是不可以报销车票的,除非有的企业,对这种车有可以报销的明确规定,这种规定也得需要有正规的出租发票。

4. 利用公务出差旅游犯法吗

不可以。因为公务出差的目的就是为了到异地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而并不包含去周边旅游等娱乐活动。

所以如果在出差期间借道旅游的行为被人举报了或者被组织调查出来了的话,那么涉及到借到旅游的人员都是必须接受组织处以的处罚的。

5. 因公出差旅游

        公务护照不可以办理旅游签证。公务护照是国家外事办公室根据申请者工作商务活动的需要办理的因公护照,顾名思义因公就是有公派活动需要出境的,旅游不属于工作范畴,所以不属于公务护照的范围,不能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因私护照是可以的

6. 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依据

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门为民航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起降的机场。通用机场属于民用航空机场,但承担了更多其他飞行任务,比如公务出差、空中旅游、气象探测、农林喷洒、消防警巡、空中救援等等特殊飞行任务。 民用航空机场包括通用航空机场和民用运输机场。 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民用机场分为通用机场和公共运输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和专用机场。 通用与民用机场跑道建设不一样:通用机场的跑道导航设施往往比较简陋,一般不具备大型民航飞机起降的条件。

跑道长度也不一样:民航机场有长长的跑道,而且通用机场跑道相对会短。

7. 差旅公务行

公户差旅费一般不可以超过1万元。

银行对公账户收取的差旅费是管理费用。

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

企业支付的差旅费,根据企业不同的部门计入到不同的科目,比如管理部门支付的差旅费,计入到管理费用—差旅费,销售部门的差旅费,则计入销售费用—差旅费。

8. 公务出差周末自费旅游

可以。

公务员出差可报销的住宿费有相关的规定,各地区各级别不一样。只要在可报销范围内,一人住一间房是没有问题。但是有一个规定,处级以上可住单间,处级以下只能住标间。但即使住标间,费用也是在一个人可报销范围内,因此,公务员出差一个人也可以住一间房。

9. 公费出差旅游

这需要看你是在什么单位,一般现场的预算员就是驻场的,咨询单位的需要造价员偶尔会出差对量的,时间看项目的大小吧。其实出差挺不错的,公费旅游啊,还有高额补助哦!最关键的,晋升机会比别人大呢。

如果在公司机关做招投标,搞计划经营一类的,就不用下项目,有时候出差而已,时间也不会太长,看你分配的时候具体到那个地步吧,一般机关里的都有有关系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10. 公务员出差旅游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办法已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予以废止。2014年9月15日,财政部办公厅以财办行〔2014〕90号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

2014年1月1日

印发时间

2013年12月31日

出台背景

制度约束国家机关花钱

随着财政收入增速的放缓,财政收支矛盾进一步凸显。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一般性支出统一按5%比例压减,其中重点是压减了办公楼和业务用房建设及修缮支出、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经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等支出。

改革差旅费管理办法无疑是压缩差旅费支出的必经途径。此次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大方向是压缩差旅费相关支出。事实上,2013年以来,我国已先后出台了与会议费、临时因公出国经费、培训费等一系列开支相关的管理新规,从制度上约束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花钱行为。

在总量压缩差旅费预算的基础上,有关差旅费标准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差旅费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一直以来,差旅费标准过低成为各界讨论的焦点话题。我国执行的仍是2007年制定的出差标准,以住宿费为例,副部级干部600元每人每天,司局级干部300元每人每天,处级及以下干部150元每人每天。

专家指出,符合时宜的差旅费实际上会减少差旅费的浪费。而过低的标准也成为各种差旅费管理乱象的原因之一,包括虚开发票、挪用其他经费以及上级向下级转嫁费用等违规违纪行为。[1]

正式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31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1.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或者以公务差旅

答:如果因公出差或开会,利用公款借道旅游是违纪,必须自费,否则,必须会受到监察委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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