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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旅游有哪些(水利旅游管理办法)

来源:www.cc3x.com   时间:2023-06-08 00:30   点击:291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水利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产业宣传。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茶树种植

第十一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当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标准化种植。

第十三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九)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茶树种植基地,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一)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600米以上,远离主要公路500米以外;

(二)相对连片种植500亩以上;

(三)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四)茶叶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产品市场销售稳定;

(五)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树种质资源特定地区,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第十七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并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权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

第十九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茶园。

鼓励、支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按照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栽培茶树。

第二十一条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地;

(二)擅自砍伐或者损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林木;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六)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茶树生态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茶树生态种植和破坏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茶叶加工

第二十二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叶加工指导、服务和监管。

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清洁化方式生产加工茶叶。

第二十三条产茶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茶叶加工地方标准。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

(二)鼓励、支持申请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

(三)支持建设茶叶初制、精制、深加工、机械化生产线;

(四)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冷链设施;

(五)支持建立完善产地茶树鲜叶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茶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

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以茶树鲜叶、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食品、饮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

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茶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重点发展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茶叶公用品牌,着力推进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茶叶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茶叶公用品牌,支持做大做强知名子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第三十一条茶叶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制定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应当包含质量可追溯、监督检查等内容。

茶叶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茶叶公用品牌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举报。

第三十二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名优产品的茶叶商标或标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品牌茶叶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各类涉茶展销会。

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推广销售品牌茶叶。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主要交通干线、公共场所推广公用品牌,开设品牌茶叶专卖店,开展品牌茶叶宣传推介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鼓励茶叶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品牌茶系列产品,创新品牌营销方式,拓宽品牌流通渠道,建设品牌忠诚消费群体。

第三十六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到境内外建立贵州茶品牌推广中心。

鼓励本省品牌茶产品进入省内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省内外电商平台等推广、销售。

第三十七条 鼓励深入挖掘茶叶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价值,促进茶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蕴的茶产业品牌。

鼓励通过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比及发布等活动,扩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2. 水利工程旅游

青城山的都江堰就15公里左右,一天时间游玩青城山,都江堰是可以的。

青城山,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中国四大道教名山之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 青城山位于成都市都江堰市西南,东距成都市区68公里,处于都江堰水利工程西南10公里处。主峰老霄顶海拔1260米。青城山群峰环绕起伏、林木葱茏幽翠,享有“青城天下幽”的美誊。青城山历史悠久,是中国道教发祥地之一,是全国道教十大洞天的第五洞天。青城山名胜古迹很多,古建筑各具特色,古今名人诗画词赋处处可见,有优美的风光和神奇的传说。

都江堰距今2266年的大型水利工程(始建于秦昭王末年约公元前256~前251年)。建造人为蜀郡太守李冰父子。是全世界迄今为止,年代最久、唯一留存、仍在一直使用,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凝聚着中国古代汉族劳动人民勤劳、勇敢、智慧的结晶。

3. 水利旅游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乡镇船舶、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海事、海洋渔业、旅游发展、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水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12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以下简称小型客船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船舶经依法登记、检验且总运力达到20客位以上;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五)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禁止下列小型客船运输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

(二)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

(三)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

第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确定新增运力数量。

第七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有关证件,不得以挂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资格。

第八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对船票价格内已包含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或者向旅客强制增加收费项目、提供收费服务,并做好价格公示。

第十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为未办理备案的货物代理人所代理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接受未办理备案的船舶代理人提供的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不得未接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旅客身份信息、乘船信息等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第十五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确定的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水路运输客运站点、码头以及停靠站点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船舶航行区域内不得实施养殖、种植等行为,不得设置影响航行安全的设施。

第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登船。

港口客运经营者和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应当拒绝其登船,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非法运输治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辽宁海事局等部门应当依法积极配合做好“三无”船舶非法运输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单位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惩戒失信经营者,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

(二)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

(三)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未办理备案的货物代理人所代理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或者接受未办理备案的船舶代理人提供的代理服务的,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接到检举后,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4. 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

需要门票因为作为一个旅游景区,仙海水利风景区需要投入大量的维护和管理成本,而门票收入是这些成本的重要来源。同时,门票也可以控制游客数量,确保景区环境的整洁和游客安全。除了门票,仙海水利风景区还有一些其他的收费项目,如停车费、游船费等。游客在选择游览时,需要注意景区的收费规定,合理安排旅游预算。

5. 水利旅游规划

目前还没有公布具体的规划

黑山峡水利高坝枢纽工程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已经进入项目可研批复阶段。咱们从宁夏水利厅发布的新闻看,经过8年的马拉松式准备工作,现在黑山峡水利枢纽建设已经进入了可研批复阶段。

6.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砂石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的行为,保护有限的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所有河砂(库砂)、地砂、岗沙、山砂、河卵石以及卵石、矿石等制成的机制砂石。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是指从事开采、机制加工、筛洗和销售砂石资源等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砂石资源开采、机制加工、使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砂石资源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五条

合理规划布局。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砂石资源存量、矿山资源分布与开发利用现状、区域环境承载力、饮用水源保护等,对开采、机制加工矿产砂石资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涉砂场点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

第六条

县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项目和市、省级以上(含)重点工程项目确需设置临时自用制砂制石点的,应符合用地、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

砂石资源利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一切从事砂石资源开采的必须依法取得采矿(砂)许可证。河道采砂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许可。非河道采砂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许可。

第八条

未办理采矿(砂)许可证的,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河道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料;

(二)在耕地、山地或其他土地上开采、加工、经营砂石料;

(三)未经许可出售尾矿库尾矿;

(四)假借旅游开发、农业种植、畜牧业养殖、危险源治理、山林灌溉等项目名义从事开采、加工、出售砂石料;

(五)村集体和农户私自转让耕地、林地、“四荒”地、山场用地或以转包、出租、互换等其他方式转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等行为。

(六)其他一切无证从事砂石开采、加工、销售等行为。

第九条

规范生产经营,维护砂石市场经营秩序。机制砂场点要严格准入标准,符合项目规划、用地规模、建设规模、环境保护、设备工艺等相关要求。经批准依法设立的机制砂场点必须严格按照砂石行业相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

第十条

规范资源处置,积极推进公开拍卖砂石资源经营权制度。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的地下砂石资源(依法由该建设项目自用的除外);河道清淤疏浚及涉水项目建设过程中清理上岸的砂石资源(含水电站库区清淤疏浚砂石); 非建筑石料矿山开采以及探矿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废弃矿山治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土地整治类项目、通过审批备案的社会投资类等项目在实施过程产生的砂石资源,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处置的砂石资源;由属地乡镇政府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提出处置申请,县政府批复后由财政部门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县财政。

第十一条

严查违法行为。乡镇政府依法开展组织巡查、受理举报、立案调查等执法活动,及时掌握发现查处盗采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运局、县交警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或协同做好打击非法盗采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强化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涉嫌刑事犯罪的,办案单位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机制。将全县范围内砂石资源规范处置以及防范打击非法采、制砂石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乡镇的综合考核。对砂石资源管理和在处置过程中履职不力反面典型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机制。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砂石资源保护负总责,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村“两委”对本区域内的砂石资源负有保护责任,村党支部书记是砂石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各村“两委”应加强对本区域砂石资源的宣传教育和巡查监管,巡查或接到举报发现非法盗采行为时,应第一时间制止并上报乡镇综合执法队。

本村发生盗采行为,村级未及时发现上报的,发生一次,扣罚村支书半年绩效工资;发生两次,扣罚全年绩效工资;发生三次的,给予免职处理。

(二)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辖区内巡查监管、受理举报和立案查处等工作。在接到村级、个人举报或上级交办线索后须第一时间登记并开展现场调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处罚到位,对案情重大、涉嫌犯罪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

若接到案件线索未登记或未按要求立案调查,发生一次,对乡镇综合执法队长进行问责;发生两次,对乡镇主管副职进行问责;发生三次,对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进行问责。

(三)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落实监管领导责任,定期调度,每月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调度辖区打击非法盗采工作。若监督指导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重大盗采案件(超10万元)一次或半年内发生盗采案件10次及以上,对乡镇主要领导严肃追责问责。

(四)村民在自己承包、转包的土地、滩涂、山场上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砂石的,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开采人、经营者进行依法查处,同时对原承包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要加强监督执纪。 对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开采、买卖砂石资源,为非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的;对各乡镇、各单位在案件办理中行政处罚不到位、应移交公安未移交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同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 水利风景区政策

兑费,不要门票。明镜荡水利风景区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江南的美,美莫过于江南的水,而江南水的灵动秀美在昆山明镜荡水利风景区有了淋漓尽致的演绎。景区内湖荡星罗、支流密布,古镇温情,长堤幽静,是游客流连忘返的梦里水乡。景区依托长白荡丶明镜荡丶陈墓荡丶汪洋湖四个自然湖泊,水域面积10、78平方公里,水质优良丶生物多样丶风景优美。

8. 水利旅游管理办法全文

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漓江干流,是指市区虞山桥至阳朔县留公村漓江段。

第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漓江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和保护管理工作考评问责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漓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船检、航道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动协同执法机制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协调、督办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相关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发现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九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峰林峰丛地貌、岩溶洞穴、湿地、江河沿岸洲岛、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遗址、园林建筑、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按照资源特色、空间布局和规划要求,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控制协调区,实行分级保护:

(一)特级保护区应当保持自然原生状态,禁止各类人工设施建设,除必要的通过性道路外,不开放游客进入游览;

(二)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景观自然状态,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游乐园、索道以及其他与风景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逐步迁出;

(三)二级保护区应当保护典型景观格局的完整和良好自然生态环境,控制区内人口规模,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控制游客容量,禁止建设与游览和风景保护无关的设施;

(四)三级保护区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设置游览内容和游览设施;

(五)控制协调区应当保护基本农田和田园风光,加强封山育林,提高绿化覆盖率。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勘定界线,设立标识,明确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在漓江干流河堤、河滩、洲岛烧烤、野炊和经营餐饮;

(二)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

(三)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四)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

第十五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乱扔垃圾;

(四)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开展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保护优先、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科学布局水域、陆域、低空游览经营项目,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依据环境容量安排游览线路和游览项目。

第十八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利用漓江风景名胜资源开展船舶、排筏游览等水上游览经营项目,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具体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游览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或者拦截、围堵游船车辆强行揽客,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不得向游客索要统一票价或者明码标价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客流信息,合理控制游客流量,对水上游览经营运输工具实行总量控制和信息化管理。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提倡采用环保燃料、节能环保型动力,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行旅游服务分级管理。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提供餐饮服务的,鼓励提供配送餐或者自助餐,采用环保餐具,避免产生油烟污染。餐厨废弃物应当集中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排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经检验合格,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运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排筏驾驶员免费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排筏,应当按照规定的游览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

第二十四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

(二)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

(三)在封航期游览;

(四)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

(五)饮酒后驾驶;

(六)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或者开展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驾驶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的排筏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游览排筏不按规定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时,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驾驶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在封航期游览,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饮酒后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在通航水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非通航水域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擅自审核、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漓江风景名胜资源被破坏或者污染;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五)未依法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9. 水利部景区办

汉城湖公园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与朱宏路十字以南200米路西 ,原为团结水库(古漕运明渠),水面最宽处为80米,最窄处30米,水深4至6米,湖面850亩,是集防洪保安、园林景观、水域生态、文物保护和都市农业灌溉为一体的特色生态公园。

2011年5月1日开始景区开放范围为北到封禅天下片区,沿霸城溢彩、汉桥水镇、角楼叠翠等片区,南到崇威桥,以及入水口的安门盛世广场。在3公里长的湖面两岸游览封禅天下广场、大汉疆土地雕、汉武大帝铜像、汉城湖展厅、音乐喷泉、水车水磨、景观桥梁、天汉雄风浮雕、神明台、安门主入口广场、入水口等42处水文化、汉文化主题景观。

2010年12月1日,汉城湖景区获批成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 。2012 年 12 月,汉城湖被陕西省水土保持局命名为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园 。2013年,通过水利部国家级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技术评审 。2013年4月,汉城湖被评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10.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最新版

不可以

乾务水库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即斗门县城西7.5公里处,因库区大部分在乾务镇境内,故名。水库集水面积8.5平方公里,总库容1135万立方米。乾务水库是珠海西部最大的淡水水库,水库中央有一小岛,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明净的镜面上,熠熠生辉;东西两面临山,草木茂盛、竹枝摇曳、清幽静雅;南北两面为千亩平地,果园连片,果香阵阵,丛林漫步、鱼舟荡水,登高眺远,野营烧烤、库中嬉水,是游客休闲娱乐的理想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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