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关于临沂市城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临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具体来看,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继续执行市物价局、房产局临价费发(2011)195号规定标准一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基准价200元/月.车位标准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在普通住宅交付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空置收费标准方面,至交费日空置期满6-12个月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100%交纳;至交费日空置期满12个月以上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80%交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2元/小时,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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