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没读清楚吧?!当事人不愿意,也是不可以的。 偷拍是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进行拍摄他人的行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侵害,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构成对妇女群体整体上的威胁。《民法》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包括:与自己的身体、身份、特征为内容的基本信息和资料;与自己的生活经历有联系的社会性的信息和资料;与个人领域相关联的一些与自己的社会活动有关系的信息和资料。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没实施前,遇到偷窥或偷拍他人隐私的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与之相近的第19条的“扰乱公共秩序”罚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或15天以下拘留,但无具体可对应的偷窥等条目。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这一违法行为专门列了出来,并归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类违法行为里面: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偷拍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再将偷拍的照片在网上公开,使其得以传播,从道德的角度看,这是对当事人的名誉及身心造成了伤害,同时也让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从法律的角度看,它侵犯了肖像权和名誉权。打击偷拍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给公民生活安全提供更全面的保障,绝不是一件小事,应引起社会、国家以及立法者包括全民族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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