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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如何补偿,补偿多少?

130 2024-05-15 03:27 admin   手机版

一、拆迁如何补偿,补偿多少?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房屋拆迁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包括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不能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则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还应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经营性房屋还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1.补偿原则:

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这一规定,先补偿后搬迁,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对被征收人生活居住的最大保障。

2.补偿标准:

(1)安排宅基地建房:征收方需要为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用于重建房屋。

(2)提供安置房:选择安置房,应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面积1:1的比例进行置换。有的地方会按照1:1.2、1:1.5,或者更高的比例置换,这些置换比例都对被征收人比较有利,但是如果低于1:1,则补偿不合理。

(3)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一般是宅基地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装饰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宅基地地价,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即现在、当下重新建造同等面积、结构的房屋所需要的费用。(李)

二、修路拆迁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情况给与一些补偿。

三、农村拆迁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四、拆迁补偿分录?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常见的会计处理分录1、设备搬迁费用借:营业外支出——拆迁搬迁费贷:现金等2、建筑物报废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3、将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4、转让土地借:其他应收款——土地补偿贷:无形资产——土地收取赔偿款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土地补偿 营业外收入——拆迁补偿

五、武汉拆迁补偿?

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来看,一是补偿房屋面积,或是货币补偿。至于补偿多少要看评估价和当地的房价

我们在此举例说明:如果有一户人家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补偿价按每平方米5000元计算,经济适用房均价每平方米3100元,那么这户人家可以拿到多少补偿呢?

按照计算公式,这户人家的拆迁补偿面积=20平方米×0.7(系数)=14平方米。因为拆迁补贴面积不足15平方米,所以按15平方米计算(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再套用计算公式,这户人家的拆迁补偿款=20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15平方米×3100元/平方米=146500元,所以实际上该户可以拿到补偿款146500元。

六、金华拆迁补偿?

如果金华郊区还没有进行拆迁,具体的标准应该就没有出台。

如果那地方正在拆迁或准备拆迁,那你可以去当地拆迁办进行了解。

希望可以帮助你

七、已经得到拆迁补偿,还可以得到拆迁补偿吗?

能享受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可以看出,城市内房产的拆迁补偿是给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房屋被征收收到的损失的补偿,所以拆迁补偿与以前是否得到补偿无关。

八、拆迁补偿室内楼梯怎么补偿?

这要看你房子的类型,也就是说你家的房子是属于旧里(弄堂),还是新公房,还是老公房,每种类型都有一个计算参数,根据这个参数参照公式得出补偿。

还有你的房子如果是承租房(就是租赁卡),上面有你房子的面积大小。(评估单价+价格补差+自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各类补贴=货币补偿总价

九、肥西小庙镇拆迁补偿农田小树苗补偿多少?

看树苗的··要是换着是香榧树苗的话····一亩地单单树苗就可以陪10万元~~~~一亩地一般可以育苗15000颗~~就算成活率是12000颗···2年生的苗价是12元·~~市场价···自己算下好了··简单跟你说下··2 +1···2+2的香榧树苗··育苗技术···要是想具体了解的···可以呼我··联系方式就是我帐号·· 香榧嫁接苗2+1 2+2种植管理技术 第一点 2+1·2+2属于香榧嫁接苗里面最小的规格~其意思是说2年的草苗嫁接了··又过了一年或者二年~总树龄3年及4年!这样规格的苗是不适合直接种到山里的!不适合原因分以下几点:1是树比较小,在山里风大,土壤不肥沃,杂草较多等各个因数,使得小苗很难生长。

2是种山里,对于以后的一个管理,包括除草,放肥料都很费力,加重劳动力成本!3是在我们10年的香榧管理经验来看·2+1·2+2要是直接种山里在前期的生长速度上比育苗在田地里··慢40%左右! 第二点 2+1·2+2的育苗,育苗要选择土壤肥沃且排水性好的菜园地·稻田地来种~其重点在于土壤要排水性好~不能有积水。在种前半个月,对土地进行深翻,撒一些数量的石灰进行消毒。第三点 做好排水沟渠。一般排水沟渠加田垦是1米,排水沟渠20公分,田垦80公分,在田垦上种2+1·2+2种植2颗···一般距离是40公分间距!种前要挖坑,在每一个小坑里面撒成人手一把钙镁磷肥,《要记得不是过磷酸钙,而是钙镁磷肥》 第四点 种植树苗时,要浅种,土不能过嫁接疤,种好压实,浇水!种下后3个月不要施肥,过了以后,施有机肥跟发酵后的农家肥料为主,严格少用尿素!复合肥可以配合使用《但是要注意用量》。在第一个夏天要对小苗进行遮荫处理,盖上遮荫网,以提高小苗的成活率!...

十、江阴拆迁补偿政策?

澄政发〔2002〕6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八日

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局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七条(二)、(三)项规定的事项。

  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

 

  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

  第九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十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局提出申请,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

  第十二条 建设局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

  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三条 建设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

  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局提出延期申请,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局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并在15日内送建设局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建设局及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建设局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上岗证。

  第十七条 在建设局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送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共有房屋拆迁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局裁决。建设局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

  第二十三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建设局会同规划、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局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局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施工时,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道路、交通运输等规定。

  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建设局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局和拆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移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以及交通岗亭、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因房屋拆迁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责;但结合道路扩建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就位或者新建、扩建各种管线的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

  第三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处经建设局审核同意使用的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选择,并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二条 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租赁合同重新订立。

  第三十三条 拆迁执行符合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且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终止租赁关系,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的,拆迁补偿金额超过5万元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被拆迁人;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给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不再享受20%的拆迁补偿金。房屋承租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拆迁补偿款全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四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经拆迁补偿评估后,拆迁补偿不足5万元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补足5万元;被拆迁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相当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供被拆迁人租住,拆迁人应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支付拆迁补偿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执行符合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且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按货币补偿的办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 拆迁执行符合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落实代管房政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被拆迁人原则上应选择货币补偿的形式,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产代管部门)支付100%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且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拆迁人在向被拆迁人(或房产代管部门)支付100%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同时,还应向房屋承租人再支付80%的拆迁补偿款。

  房产代管部门收到的补偿款应专项用于落实代管房政策。

  第三十七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产权未明确或者产权纠纷未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由拆迁人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作现场勘察记录,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支付下列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移装固定设施的补助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形式实施过渡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延长拆迁的过渡期限,给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造成损失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可由拆迁当事人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根据货币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有关银行的特种存单。

  特种存单不得转让、质押。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以拆迁补偿款支付购房款的,应当由被拆迁人购买市房产管理局许可销售的商品房,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特种存单;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特种存单上的款项转账支付给房屋出售单位。

  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产权,属房屋被拆迁人或被拆除房屋租赁人所有。

  第四十三条 被拆迁人购买住房的价款高于特种存单款额的,超额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被拆迁人购买的住房价款低于特种存单款额的,余额部分可以现金方式提取。

  被拆迁人确有别处住房,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建设局审批后以现金方式提取拆迁补偿款。

  拆迁人支付补偿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全部支付。

  第四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拆迁人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选择,并订立评估委托合同。

  第四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导则》和《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补偿标准》等规定,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到场,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后仍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建设局指定其他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新产生的评估费由过错方承担。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建设局责令停上拆迁,给子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建设局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局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建设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局及管理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物价、财政、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能和权限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国家、省和无锡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按国家、省和无锡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后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办法仍按《江阴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江阴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1月15日起施行。

《江阴市贯彻(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同时废止。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此文仅作参考,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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