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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21修正)

来源:www.cc3x.com   时间:2023-04-29 02:25   点击:182  编辑:admin   手机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四条 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或者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单位、个人以及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委员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对每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的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第八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管护设施状况;

(二)面积和功能分区适宜性、范围、界线和土地权属;

(三)管理规章、规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四)资源本底、保护及利用情况;

(五)科研、监测、档案和标本情况;

(六)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七)旅游和其他人类活动情况;

(八)与周边社区的关系状况;

(九)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情况;

(十)管理经费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时,应当在评估开始20个工作日前通知拟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国家级自然迹配保护区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和差四个等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和整改建议向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反馈,并抄送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盯郑时进行审查核实。第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结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凯州颂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

(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是否征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

(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编制方案,编制的方案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参观、旅游活动是否按照编制的方案进行;

(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总体规划)要求,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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