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要重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加大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治理的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搞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改善矿区的生态环境。
2)对采矿造成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土地破坏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估,为科学、合理地选择复垦方法、方案及耕地损失补偿等提供决策依据;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要按照“宜平则平,宜深则挖,宜充则填”的原则,因地制宜部署塌陷地区土地复垦工程。推广采煤新技术,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耕地和地表建(构)筑物;结合实际,以耕地、林地、建设用地为主,确定科学合理的复垦土地用途和比例;科学规划,动态复垦,采矿与复垦相结合,使土地复垦工作逐步走向良性循环。重视矿区生态环境的系统性、适宜性、创新性和动态性建设;土地复垦技术方法要因地制宜,以土地平整和充填复垦法为主,疏干法、挖深垫浅法为辅,土地恢复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村庄搬迁与中心村(小城镇)规模重建相结合。
3)加强土地复垦制度管理、理论研究和技术方法创新。逐步建立和健全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矿业用地制度;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健全有关政策与法规体系,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对土地复垦进行组织、管理与协调。明确各级政府、矿山企业的责任、权利及义务,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宏观调控与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加大矿区土地复垦整治投资力度,增大投资比例,对复垦整治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土地复垦及经营产业化和市场化相结合,提高投资效益。
4)矿山植被恢复要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对矿山破损植被的行为进行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加大植被恢复治理的力度。矿山植被恢复的基本原则是适宜性、综合性和优化性;特别是治理废弃矿山、闭坑矿山时,要因地制宜,因矿施治。矿山植被恢复应与土地复垦、水土流失治理、物种多样化和发展生态农业有机结合。对重要矿山植被恢复规划进行专题研究,应包括矿山林带的配置、树种选择、布局、优化等问题,提高矿山植被恢复效果。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文物古迹旅游点、重要交通干道两侧的采矿区、逐步关停采场,应科学规划,进行台阶式平整覆土和种草植树造林,依据景观恢复要求开展绿化工作。
5)废弃物堆放场的治理,以资源化二次开发利用为重点,固化和绿化为辅。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尾矿、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可用作建材原料、水泥配料以及发电、制砖等。利用矸石回填塌陷地和修建路基,促进煤矸石的再生资源化,减少矸石山堆放量,对残余矸石山进行覆土绿化,减少矸石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加强煤矸石资源化利用的评价工作,对煤矸石的分布、积存量、矸石类型、特性等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科学确定其综合利用途径,逐步建立煤矸石数据库,为合理有效利用煤矸石提供翔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其他固体废弃物可用于铺垫公路路基、建筑工程填方、充填沟谷;部分岩性较好、含土质少的废石可加工为建筑石料和建筑用砂等。
6)矿井水与废污水利用以煤矿排水为重点,加强矿井水的净化处理,使之符合不同的用水标准,以实现矿井排水资源化。矿井水经过沉淀、净化处理后用作井下洒水、消防、除尘、锅炉、浴室用水等,减少外排量,实现水的多次循环利用。在矿井水外排河流、沟渠两侧,采用根系发达且耐盐碱土的乔、灌、草,呈带状复式种植立体化护岸绿化林。重视矿区供水网络建设,矿井水净化处理后可作为矿山、周边村庄的生产和生活用水,解决水资源枯竭和水环境破坏问题,提高矿井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7)露采矿山主要进行景观生态治理,以景观恢复和土地资源开发为主。城市发展区周边,结合城市发展,通过对废弃矿山的工程整治,改变成可供利用的土地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文物古迹保护区内,通过山景、水景、人文景观的再造和遗迹资源的保护,挖掘或创建新的旅游资源,建立休闲度假胜地或环境生态园区;交通干线两侧复土绿化,恢复或重建生态景观。
8)矿山环境治理模式应多样化。生态保护模式侧重于植物多样性保护,以形成稳定丰富的绿地植物生态群落为目的;景观再造和应景改造模式,因地制宜将治理工程融入城市规划和景观建设之中;资源二次开发模式是在资源开发的同时,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适当营造人文景观。循环经济模式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不同条件的矿业循环经济。根据实际情况寻求矿山环境治理最优化模式。如利用金属矿废弃的采、选、冶设施和历史时期的采矿遗址建成矿山公园;利用矿山开采遗留的矿房,建成集旅游、休闲、疗养为一体的娱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