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程序
(一)受理对象:市区旅游景区、点及区、旗、县旅游管理部门申请评定的所辖的景区、点。
(二)提交材料:
1、申请评定报告。
2、准备《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五份)供现场复核时使用。
二、评定程序
(一)自收到申请评定报告书七日内与自治区旅游局评定机构约定现场复核检查日期。
(二)市旅游局评定机构按约定日期到现场依据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检查。
(三)通过现场复核评定检查的,报自治区旅游局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对未通过现场复核评定的做出暂缓通过通知,受评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市旅游局报送整改报告。
(四)工作时限:从约定评定日期起20个工作日。
三、告知程序
(一)申报A级、AA级、AAA级的旅游区(点)由市旅游局报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并告知申请单位。
(二)申报AAAA级旅游景区,由自治区旅游局报国家旅游局,并告知申报单位。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的将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定检查。
(三)未通过或暂缓通过市旅游局复核评定检查的,告知申报单位撤消申报或进行整改。
(四)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自治区旅游局、国家旅游局现场评定时间)
四、受理单位:包头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
五、备注
(一) 旅游区(点)申报质量等级评定须向市旅游局的评定机构履行申报手续,并由市旅游局进行初评,初评后由市旅游局履行向自治区旅游局进行申报。
(二)3A级(含)以下旅游区(点)通过市、自治区旅游局评定并备案后,由自治区旅游局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及标志牌。
(三)4A级旅游区(点)通过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评定检查后,由国家旅游局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四)未通过评定机构评定检查的,须向市、自治区旅游局递交整改报告并接受自治区、国家旅游局的再次检查。
(五)国家旅游局收取标志牌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