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捕范围
蓬安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即:嘉陵江干流及其支流溪河、渠江水系支流溪河。
二、禁捕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禁捕期暂定为10年。
三、禁捕内容
(一)在禁捕期间,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拖网、围网、地笼网、滚钩等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行为,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三)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否则视同非法捕捞。
(四)禁止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行为。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禁捕监管
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由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依法依规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