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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厕所后续管理(旅游公厕管理)

来源:www.cc3x.com   时间:2022-10-28 16:40   点击:169  编辑:谭斌   手机版

1. 旅游公厕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市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机场、商场、宾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展览馆、医院等)附设的公用厕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场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厕和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管理。

第四条 公厕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并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不含以街为市的市场,下同)及公共建筑、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公厕。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市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及广场、车站、展览馆等附近设置的公厕,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示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公厕的规划用地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第十条 新建的公厕应为水冲式公厕,对现有旱式公厕,应逐步进行改造。

公厕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十一条 车站、商场、宾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集贸市场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附属设施不足的,其产权单位应按照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或改造。

第十二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厕,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因建设需要拆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厕。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办理拆迁手续。

第十三条 公厕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公厕产权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一厕一档的管理制度。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建档。

第十五条 公厕的管理和维护,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街道两侧产权属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公厕,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集贸市场的公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扩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后出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和公园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其它的公厕,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公厕的卫生管理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制度;

(二)各类设备、设施整洁;

(三)无蝇蛆、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

(四)贮粪地有盖,粪便不满溢。

第十七条 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厕,产权单位必须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一)水冲式或沼气式公厕;

(二)墙面、地面、大小便池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三)有洗手盆(地)、挂衣钩和镜子;

(四)各类设备、设施使用功能良好。

第十八条 有偿服务的公厕可对附近居民实行月票制度。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儿童、现役军人(含武警)入厕,不予收费。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承包公厕的保洁和管理工作。

承包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偿服务的公厕,承包基数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承包有偿服务的公厕不得转包。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有偿服务公厕应当按规定提取公厕管理维护基金,专项用于公厕的管理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有偿服务的公厕应公布收费、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及服务管理员的监督号码,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厕应当坚持昼夜开放。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使用公厕,必须服从公厕管理员的管理;不准在公厕内倾倒垃圾,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不准盗窃、破坏、损坏公厕的各类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对在公厕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厕内倾倒垃圾、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的,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2. 旅游公厕管理生活补贴的申请

)北岸共建办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美丽乡村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133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建设“乐业北岸,宜居港城”,实现2019年全区环境卫生整体面貌良好,主干道干净整洁,村居常态化保洁,无垃圾乱堆的目标。共建美丽乡村环卫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居环卫投入、垃圾压缩站运营管理、环卫设备采购、垃圾整治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的实施依据

根据《北岸开发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美丽乡村考评办法(2018版)的通知》(莆湄北共建[2018]1号)文件要求。

2.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1)基本性质、用途:用于提升开发区环境卫生面貌。

(2)主要内容:村居环卫投入、垃圾压缩站运营管理、环卫设备采购、垃圾整治等。

(3)涉及范围:全区各镇、各村居。

3.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

(1)项目申报的可行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美丽乡村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133号)文件规定;《北岸开发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美丽乡村考评办法(2018版)的通知》(莆湄北共建[2018]1号)。

(2)项目申报必要性:为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努力实现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为打造“智慧港城,美丽北岸”奠定坚实的基础。

4.项目绩效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

(1)项目绩效总目标:改善全区环境卫生面貌。建设“智慧港城、美丽北岸”,区财政保障资金投入。

(2)阶段性目标:区财政保障资金投入,确保道路干净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5.项目预期投入情况

区财政共下达资金490万元。

6.预期主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

区级财政补助主要保障保洁员工资,采购环卫设施设备,确保道路干净整洁,群众定点投放垃圾。

二、项目实施基本情况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的审批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由开发区共建办负责组织实施,及时调整、解决相关问题。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区级环卫补助经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安排1000万元,总投入490万元,资金到位490万元,其中区级财政补助490万,实际使用490万。预算资金到位率49%,支出实现率100%,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三、项目绩效分析

(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经评价,2019年共建美丽乡村环卫补助资金项目得分90分,等级为优秀。

(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项目管理指标满分35分,得分27分。其中:

(1)资金落实情况23分,得分15分,①“预算编制准确性”指标得分0分。预算编制资金1000万元,实际支出490万元,预算分配下达率仅49%,预算编制不准确。②“本级预算实际执行率”指标得分10分。得分原因是区级财政实际下达资金490万,区城管执法局实际支出490万,支出实现率100%。③“年初预算下达及时率”指标得分5分。得分原因是能及时下达资金。

(2)业务管理12分,得分12分,得分的原因①“管理制度健全性”指标得分5分。得分原因是项目主管部门已制定考评办法。②“资金使用合规性”指标得分7分。得分原因是主管部门能有效进行资金监管,保障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2、产出指标满分35分,得分35分。其中:

(1)数量指标10分,得分10分,得分的原因是垃圾无害化率达95%以上。

(2)质量指标15分,得分15分,得分的原因是垃圾及时清运,无乱堆乱放。。

(3)时效指标10分,得分10分,得分的原因是跟踪问题能及时整改。

(4)成本指标10分,得分3分,扣分2分,扣分原因是因为村道垃圾一些垃圾包未及时收集,部分路段有泥沙。

3、效益指标满分20分,得分20分。其中:

(1)社会效益指标10分,得分10分,得分的原因是群众参与度高,村居每月开展1次卫生大扫除。

(2)生态效益指标5分,得分5分,得分的原因是路面干净,环卫设备完善。

(3)可持续影响指标5分,得分5分,得分的原因是每天保洁收运。

4、满意度指标满分10分,得分10分,得分的原因是.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3. 景区旅游公厕

(1)市政直管城市公厕达到“六无六有”,其余城市公厕基本达到“三无三有”,有条件的逐步实现“六无六有”;

(2)集镇公厕达到“三无三有”;

(3)行政村(自然村)公厕达到“三净两无一明”;

(4)景区景点(旅游)公厕达到“三无三有”;

(5)客运站公厕达到“三无三有”;

(6)加油站公厕达到“三无三有”;

(7)商场(超市)公厕达到“三无三有”;

(8)农贸(集贸)市场公厕达到“三无三有”;

(9)学校厕所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

(10)医疗卫生机构厕所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

(11)小区对外开放公厕达到“三无三有”。

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地面净、墙面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

六无六有:无粪便、无臭味、地面无水渍、无积尘、无痰涕、无蛛网、有手纸、有洗手液、有香薰、有文化、有绿植、有热水;

三无三有:无粪便、无臭味、地面无水渍、有手纸、有洗手液、有香薰;

三净两无一明: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地面无粪污、无蝇蛆、灯明;

4. 旅游公厕管理与研究

具体要求如下:公厕管理单位应建立应急保障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服务保障能力,包括停水、停电、紧急报修等方面的应急措施。

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尤其是对旅游景点等节假日人流量较大的公厕建立管理应急预案,以满足应急状况下群众如厕需求。

5. 旅游公厕管理办法

三类公厕则设置于一般街道,采用通槽式大小便器,装修用材标准也相应降低。1990年来,公厕建筑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建在繁华商业街、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厕,达到了"星级"标准,无论是建筑用材、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还是公厕的文化氛围、卫生水平,都有很大程度提高,满足了公众如厕需求。

6. 旅游公厕管理制度牌

一类公厕设置在对外开放游览点和繁华街道,需配备独立式大小便器、采保暖设施、手纸架、先进节水器,需设置1.8米高的独立单间等,地面、墙裙装饰用才标准较高;

二类公厕适合建设于主要街道,可以设置独立式便器的单间,也可建设通槽式便器,采用瓷砖面小便池;

三类公厕则设置于一般街道,采用通槽式大小便器,装修用材标准也相应降低。1990年来,公厕建筑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建在繁华商业街、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厕,达到了"星级"标准,无论是建筑用材、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还是公厕的文化氛围、卫生水平,都有很大程度提高,满足了公众如厕需求。

7. 旅游公厕供应

公共厕所是保护旅游风景区资源环境,重要的“阵地”,是让游客安心欣赏,观光的重要保障“生命线”。

旅游景区的厕所配置,是考量人文关怀服务,星级评比的重要法码。根据景点占地公顷,日均游客量的进出,建造适当公厕,极大方便游客。各景点路口的厕所指示牌,是广告游客的“救心丸”,祛除内急恐惧的舒缓器。

在旅游风景点的游览图上,游客能看到醒目的厕所标示图,深感内有厕所,浏览不愁,尽情放心的游览。记得在合肥三河古镇。游客中心内公共厕所,仅小便池就不少于约一百个位置,如此大设施公厕,第一时间就让游客放下顾虑担心。

实事求是的说,现在有的旅游景区的翻建出新的公厕,很人性化,很温馨,很博爱。无障碍的服务设施,满足了残疾游客的需求。厕所在原来的基础上,温馨的增设第三公共间,方便了母婴哺乳。全方位的留住了游客在景区的逗留时间。公厕内新增音响设备,绿植巧妙的点缀,熏香二十四小时驱味,烘干机,衣帽挂钩,应有尽有。竭力的与景区星级效应平衡。

8. 景区公厕管理制度

公共厕所规范设置,布局合理,数量足够;公共厕所的建设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社区、单位公厕不低于三类标准;公厕卫生整洁设施完好,保洁制度落实;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和苍蝇;公厕标志标识规范;粪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化粪池处理;公厕免费开放。

9. 旅游公厕规范

建筑等级按照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规定,城市公厕建筑标准,按其设置地点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

一类公厕设置在对外开放游览点和繁华街道,需配备独立式大小便器、采保暖设施、手纸架、先进节水器,需设置1.8米高的独立单间等,地面、墙裙装饰用才标准较高;

二类公厕适合建设于主要街道,可以设置独立式便器的单间,也可建设通槽式便器,采用瓷砖面小便池;三类公厕则设置于一般街道,采用通槽式大小便器,装修用材标准也相应降低。1990年来,公厕建筑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建在繁华商业街、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厕,达到了“星级”标准,无论是建筑用材、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还是公厕的文化氛围、卫生水平,都有很大程度提高,满足了公众如厕需求

10. 旅游公厕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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