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尔兰结婚制度?
爱尔兰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不办理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在爱尔兰结婚时,可以协商婚姻关系的期限,从1年到100年不等。在男女双方商议的婚姻期限届满后,如果双方有继续生活的意愿,可以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如果不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则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办理结婚登记的费用,也因婚期的长短而不同。婚期越长,费用越低。因此,爱尔兰被称作“全球最难离婚的国家”。
爱尔兰是西欧议会共和制国家,西临大西洋,东靠爱尔兰海,与英国隔海相望,是北美通向欧洲的通道,因自然环境保持得相当好,素有“翡翠岛国”之称。
爱尔兰是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是欧盟、世贸组织和联合国的成员国,也是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享有“欧洲小虎”的美誉。
二、爱尔兰婚姻制度?
1.爱尔兰是一个信奉天主教的国家,这个国家禁止离婚,政府部门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不办理离婚登记。但是这已经是在90年代以前的规定,现在虽然被解除,但是也能看出所有的人对于婚姻都是很虔诚的。而且平均结婚年龄也偏大。主要的程序无非是提供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等。
2.但在2007年起实行的一条新规定:结婚双方必须在结婚前履行3个月的通告期,即在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通告申请的3个月之后,才能正式领取结婚证书以及举办婚礼。关于结婚证书费用的问题,流言的说法就更加不靠谱了,爱尔兰结婚证书明码标价,一律10欧元,并无种类及其他任何区别。不过申请那3个月的通告期也是要收费的,费用是150欧元。
三、北爱尔兰结婚制度?
北爱尔兰是一个信奉天主教的地区,这里禁止离婚和堕胎。这里的婚姻制度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通过合同来实现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但政府部门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不办理离婚登记。
在2007年起,结婚双方必须在结婚前履行3个月的通告期,即在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通告申请的3个月之后,才能正式领取结婚证书以及举办婚礼。
四、继承制度的摘要?
继承制度,规定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财产归属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转移方式、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范围、遗产的处理原则与方式、如何执行遗嘱等内容。继承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不同的社会中,其内容不完全相同。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身份继承,而身份继承又是财产继承的前提。
奴隶社会实行部落酋长的世袭制和财产继承制,一族族长死亡后,其嫡长子继承其统治地位和政治地位,随之掌握财产权。
封建社会与其统治制度相适应,国王和贵族死后,其权位、土地及财产,由其嫡长子继承,实行的是以嫡长子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制度。
五、明朝爵位继承制度?
明朝的爵位制度分六品八级,具体划分方法、俸禄见下。
明朝的封爵分宗室和功臣外戚两种。
明太祖之初,定制袭封:
亲王嫡长子年十岁立王世子,长孙立为世孙,冠服均视一品;
诸子年十岁,则封为郡王;
郡王嫡长子为郡王世子,嫡长孙则授长孙,冠服均视二品;
诸子则授镇国将军,从一品;
孙辅国将军,从二品;
曾孙奉国将军,从二品;
四世孙镇国中尉;从四品;
五世孙辅国中尉,从五品;
六世以下皆奉国中尉.从六品。
各级俸禄:初亲王岁禄定为五万石,后定减亲王岁禄为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将军三百石,奉国将军二百石。另有大量赐田,有的亲王竟至数千上万顷。
明朝又阅前朝之制,列爵五等以封功臣外戚,后革子、男,只留公、侯、伯三等,并定制:“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予。”
爵分两种,一是只授终身(不世),二是可以世袭(世),世与不世,以军功大小而定,均给诰券。除有军功者外,可得爵号的还有曲阜孔子后裔衍圣公及驸马都尉、外戚等因恩泽受封者,但只是给诰而不给券。与前朝不同的是,明朝的公、侯、伯只有爵号和食禄,井无封邑。
扩展资料:
明朝爵位制度的特点
1、宗室功臣封爵两体制,只授爵号食禄无封邑
明代封爵制度分宗室与功臣外戚两套体制,将王与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分离,是明代区别于以往朝代的一大特点;并且给勋爵只有爵号与食禄,而不再有封邑,公、侯等爵位的还将赐予铁券,以示其功勋卓著,皇恩浩荡。
2、封爵与赐券相结合并日趋制度化
明代统治者为巩固政权,笼络功臣,创建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封爵赐券制度。明太祖将军功封爵与颁赐铁券有机地结合为一体,成为明代重要的典制。随着皇权的不断强化,这一制度在发展历程中有种种变化 ,但作为一种政治需要,它一直延续到明朝灭亡,意义深远。
3、封爵标准由军功赐爵转向武官难封
明朝初期,其开国统治者明太祖朱元璋将封爵标准定为“非社稷军功者不得封”,并在其法律《大明律》中明确规定“文官不许封公侯”。但到嘉靖时期,由于军功冒滥现象严重和武官地位低下,重文轻武体制建成,逐渐出现了武官难封的现象,甚至有部分勋臣以武职封爵为耻。
4、皇权支配法制,勋爵特权减少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强化的一个重要时期。随着洪武、永乐、洪熙、宣德四个时期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了中央集权与专制皇权,使皇帝成为了权力的独裁者。在明朝封爵制度中,宗室勋臣虽享有众多特权,并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与保障。
5、爵位与官职二者的名权日趋分离
明代封爵制度的特点的形成原因总的可以归纳为:皇权的不断强化与臣僚法律特权的降低;儒家君臣思想的影响;不同时期的政治局面的差异;统治者在维护统治上的策略调整;现实给予历史教训等。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为完备的封爵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影响十分深远。
六、雅典的继承制度?
古典时期的雅典,实际上是一个由男性公民为主导的城邦社会。而就算是在男权社会当中,当时的雅典妇女也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体现她们在家庭生活当中的地位。当时的雅典发展繁荣,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了此事的影响。
雅典女性财产权基本上都是来自于城邦男性,也是为城邦政治体制服务下的产物。古典时期的雅典妇女所拥有的财产权利,虽然远不及男性所拥有的,但也充分说明当时的女性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
财产管理和财产继承——古典时期雅典妇女最主要的财产权利
当时的雅典妇女所拥有的最主要的财产权利,一共有两种,一是对家庭财产的管理经营权利,二是对一部分财产的继承权利。
(一) 城邦政治下雅典夫妻较为平等,女性拥有对家庭财产的管理权
妇女可以对家庭财产进行一定的经营管理,这是雅典社会的一个重大进步。对女性而言,这是获取一定权利的重要开端,对雅典而言,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一步。
虽说古典时期的雅典社会,仍然是“男尊女卑”的社会关系,女性是作为男性的附属品而存在,但在当时的实际家庭生活当中,夫妻之间的生活方式更倾向于平等与合作。
尽管当时的女性社会地位较低,但由于生育的影响,每个成年男性公民的妻子地位也会得到社会和家庭的认同。如此以来,在夫妻的共同家庭财产之间,被公民所认同的妇女,是可以享有对家庭共同财产的管理权的。
(二) 以城邦家庭制度为核心,雅典女继承人制度发展较为完善
其次就是雅典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在维护城邦家庭制度的前提下,雅典妇女可以享有一部分财产的继承权,这其中就包含雅典妇女自身的嫁妆和一部分家庭财产。
在《荷马史诗》当中有记载当时的主要婚姻模式,“追求者向女方父亲付出牲畜、货币等形式的聘礼,而这份聘礼可以被视为荷马时代婚姻的基础或契约,新娘的家长也会回赠新郎或其家人数目不等的回礼,这就是希腊社会早期的嫁妆。”而雅典妇女,对这一部分嫁妆,是可以享有继承权的。
而对于某一部分家庭遗产,同样也可以通过女继承人制度来进行继承。在雅典的继承人制度当中,是没有排除女性继承人的,只不过是在男性优先的基础上进行。在实际生活当中,这项制度的确有着执行不到位的嫌疑,因为女性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最终也会留给其男性后裔。
如此一来,女性继承人只沦落到了一个监管财产的地位。虽说有一定的疑问存在,但表面上的女继承人制度,也为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并且有效的维护了城邦的家庭稳定。
雅典妇女财产权提高了女性地位,对雅典社会造成一定影响
雅典妇女所拥有的财产继承权和管理权,不仅是雅典社会女性地位提高的表现,反过来也对雅典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积极促进了雅典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一) 在公共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平衡中,女性财产权可以提高其社会地位
在《雅典哈里森法索引一》中的所提到的“妇女”一词说明了当时女性地位的低下,“妇女:无能力者”。
无论财产权利是否真真正正的落到了实处,雅典妇女在法律上的合法财产权,对于其来说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之下,女性在家庭生活当中的地位是与其在公共生活当中的地位互补的。
雅典成年男性公民的责任主要在于为城邦服务,而女性公民在家庭生活当中则是一个重要角色。在这种分工思想之下,女性拥有了对于家庭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提高了自身在家庭生活当中的地位,并且在公共生活和家庭生活当中找到了一定的平衡。
而在财产继承权这个方面,女性拥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也是其社会地位的提升。女性嫁妆,可以提高女性在夫家的家庭地位,也可以在失去婚姻之后获取一定的保障。而对于其他部分的家庭遗产继承,女性同样也可以通过监管或者继承的方式,提高一定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如此一来,不论是财产经营,还是财产管理,都有利于女性地位的提高。
(二) 女性继承制度维护了家庭财产的完整性,促进雅典社会稳定
当然,女性继承制度对于家庭财产的维护作用是远远大于对女性的作用本身的。女继承人本身作为维护家庭财产的重要过渡人,可以在家庭财产的继承当中起到一定的恢复秩序的作用。
古典时期雅典的女继承人制度,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留每一个公民家庭财产的私有性质,不被外人所侵夺。这种女性继承人制度,可以促进公民家庭的延续。
在《家庭制度史》当中,有提到雅典的长子继承制,“雅典施行的是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父亲财产的同时,还要担负为姊妹置办嫁妆、处理婚事;赡养母亲并实际持有属于母亲的嫁妆;继承家业即成为家庭宗教的新掌教者。”
可见,在长子继承制之下,女性的加入可以让这项制度更加完善。
而在男权社会之下,雅典妇女所能拥有的这项权利,更是一种法律的完善。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女性继承人制度在完善度层面发展比较好,对于女性嫁妆和遗产的针对性立法也非常多,可以起到促进雅典社会稳定的作用。
古典时期的雅典妇女,拥有了一定的财产继承和管理权利,这既是当时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的一定体现,也对雅典社会起到了一定的维护作用。
虽说雅典的女继承人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疑问,但随着后期的不断发展完善,女性继承人制度的执行也在不断的实践当中。最终的雅典女性财产权利的获得,也都是为雅典城邦社会政治所服务。在很多时候,重要的不是这项权利本身,而是这项权利所取得的历史作用和意义,以及其对社会制度是否起到了推动作用。
七、西班牙皇室继承制度?
《萨利克法典》的规定,就是女性没有继承权。实际上,因为某些特殊原因的存在,这种制度可能会做出一些变通的方式,如西班牙的卡斯蒂利亚王朝的恩里克四世(英文是亨利四世)没有男性后代,他最后还是承认他的妹妹伊莎贝拉公主为他的继承人。不过,我们也看到了在西班牙古代历史上确实出现过有女性继承的先例,与法国王室的情况截然不同。从法国王室世系表可以看出,自卡佩王朝到近代的波旁王朝,几乎上没有女性继承的例子,但是有些家族是由女性这一支继承过来的。
八、日本继承制度分析?
通常传统习惯是长子继承家业,不是家产,也就是说比如一家人是卖菜的,原则上他们家的大儿子有义务继承家业继续卖菜,其他子女可以自由发展,所以传统的相亲时往往一听到对方是长男,女方扭头就走的可能性很大。
九、汉代封国继承制度?
汉初分封诸侯王和列侯时,制定了封国的继承制度。这个制度与先秦的“诸侯王及列侯始受国者皆亦为其国祖。子孙继嗣,世世弗绝”的继承思想并不相同。汉代封国内的国祖能不能世代受到子孙的祭祀,与封国统治者是否有儿子继承封国直接相关。
如果诸侯王和列侯是“疾死”的话,他的封国必须由他的亲生儿子继承,如果没有儿子继承封国,封国将被取消,由国家收回并设置为郡或县。我们称此制度为“以子为后,无子除国”。
十、爱尔兰婚姻制度是什么?
[5]爱尔兰婚姻爱尔兰1937年宪章明文禁止离婚,1986年的时候全民公投否决了废除禁离婚法,直到1995年,这项废除禁离婚法的提案再次被提出,排除当地教会的反对浪声,以高达58%左右的支持率,赞成废除禁婚姻法,并将于1997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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